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的选举办法及职责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建立
(1)工会章程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2)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3)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确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3、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连云港市××局(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次大会选举产生连云港市××局(厂、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名;连云港市××局(厂、公司)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以上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
(3)、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选举有效。各类候选人须获得应出席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最后一名当选的候选人出现得票数相同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比较,以其反对票少者当选。如反对票仍然相同时,则需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重新发票进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且已达到应选名额三分之二时,对不足的名额,本次大会不作补选。
(4)、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5)、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的当天执行主席主持。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本次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均不能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审核,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6)、本次大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全厂(公司)工会会员有被选举权。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对各类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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