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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程序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灵魂与核心。程序正义不仅具有实现结果公正的工具性价值,更有其不依赖于法律的实体内容又不取决于案件决定结果的独立的品质和意义。程序正义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的两个推动力,也是中国法走向形式化进而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元素之一。其在法律使用中对适用者权力进行约束,促进理性选择,并对适用结论的妥当性提供了支持。因而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程序正义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因而任何一种程序都不可能十分完美,也不可能成为一种完善的正义。无论诉讼程序如何设计,均不可能完美的实现实体正义的结果。

另外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的同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从而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三大局限性。不合目的性是因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其在作为分配利益和不利益的工具时只注意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因而即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可能是不公正的。不周延性是由于法律的确定性难以实现造成其实然的外延小于应然的外延,即存在法律漏洞。滞后性是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而不能自我调整追随社会的发展并与之相适应,从而造成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

还有虽然刑事诉讼以发现真实为目的,但是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物质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不可能将纠纷的真实过程还原,只能根据诉讼中所能利用的资料再加上法官的经验及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的推定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而这种认定的‘真’并不一定是事实上的‘真’。

从以上可以看出,程序建构和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认知水平的局限,诉讼结果不可避免的出现不正义,所以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裁判的正当性绝无可能单纯通过裁判结果的正确性而得以确立。如何使一个可能在实体上错误的裁判结果获得正当性,程序正义就成为加强司法机关权威和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必然选择。

诉讼的目的是要解决纠纷,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就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认真适用法律,展示法律文化的魅力、树立善良的风俗、塑造行为的范式。但是任何程序所做出的决定都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部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决定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要件不充分的决定,即使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容易引起争论,从而造成贯彻执行上的阻碍;如果要强行实施之,那么就回给全社会以一种被放大了的压抑感;而如果试图解释说服,那么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威力。只有吸收不满才能促进纠纷的真正解决,公众对解决纠纷程序之公平与否的感觉最终决定着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程度,程序公正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只有通过程序的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真正服从,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司法机构也就建立起了权威性。

二、程序正义有助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随着哲学对人的本质与价值思考的深入,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观念也深入人心。主体性原则也就作为一项重要思想原则体现到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正是主体性原则的保障,其功能就在于保障自由,保证人类所珍视的基本权利——人权不受野蛮的践踏和肆意的侵犯。

人权保障理念是程序正义的核心目标,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将被指控有罪行的人作为有着其自身目的的主题来对待,而不是将他作为惩罚的对象和获得证据的工具。在程序正义理念下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均应当享有一些与生俱来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受到公正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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