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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的若干思考

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但从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尚不完善,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机制相比,更显出认识上的不足、制度上的空缺和实施中的乏力。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犯案”绝对数不断增加,企业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因此,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遏制国有企业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是指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工作各要素之间内在的相互联系、活动规律及其所形成的对不廉洁行为进行防范、遏制和修正的运作过程。从实质上讲,它是一种令企业法人代表能动地进行自省、自警、自励、自重、自纠行为的运行机制和内在调节机制。

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形成,对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具有导向、防范、制约、警示等功能。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所追求的目标是,倡导企业法人代表廉洁与守法相一致的经营理念,因而具有导向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以企业法人代表能够“自律”为首要前提。因为,在国有企业整个反腐倡廉工作中,法人代表始终起着倡导者、宣传者、鼓动者的作用,其理应成为自觉廉洁守法的模范实践者,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法人代表自身政治素质的高低。因此迫切需要在国有企业里倡导廉洁守法的经营理念,使企业经营者都能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对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发挥导向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所依托的载体是,制定约束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的规定,因而具有防范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借助一系列廉洁自律规定来“匡正”法人代表的用权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过程中,为了让企业法人代表做到行为有依据,办事有尺度,使其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必须制定有关行为规范;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工作的长期性,也决定了其应向规范化、经常化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规定作保证。只有建立健全了权力运行的行为规范,企业法人代表以权谋私的漏洞才能被堵住,廉洁自律机制才能规范有序地运转。

(三)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所依赖的条件是,分解与制衡法人代表权力的运行,因而具有制约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在强调充分“放权”的同时,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决策权进行适当分解,并把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达到“自律”和“他律”的有机融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自主权必然要相应扩大,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将企业法人代表应有的自主权加以“归还”,并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权威。但是,对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必须实行适当分解,并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网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企业法人代表在重大问题上因“用权”上的不廉洁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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