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是关系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虽然加大了调处力度,成功调处了近300余件山林土地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此起彼伏,政府的调处治标不治本,长年忙于调查、取证、调解、处理过程;而不少村民却整年忙于纠纷、争吵、打骂和上访。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式下,积极探索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是创进平安*,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现就我县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提出如下预防和解决的办法。
一、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特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予查清。
(二)主体群众性,调处困难。过去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双方主体多为村民,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的主体大多涉及村寨、村委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调处困难。有的纠纷调查人员刚刚接触,村民随之集众上访,以众人之力量,无端生事,扩大事态,影响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纠纷的正常调处。
(三)争议面积大,界线模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山林土地几经调整,村民持有的各类证据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争议的面积从过去的几亩上升到现在的百亩、千亩,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
(四)山林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小城镇建设和改造,农村异地搬迁工作的开展,山林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二、当前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处队伍法律素质偏低,观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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