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保障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既需要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也有赖于党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双重身份,使得党员清醒地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具有了特殊的实践意义,并成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保障。
党员是党的主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原理在党的建设上的基本要求,就是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在有党以来的历届全国党代会上是第一次,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这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需要持之以恒为之努力的实践目标。从党的历史和现实来考察,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是有赖于党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念化为具体的制度、机制及党内上上下下的行为规范,尤其是有赖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二是有赖于党员主体自身的素质和力量。目前二者皆有很大不足。从一个时期来看,主要矛盾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问题,但从更长远的意义看,党员的素质问题更值得重视。现在党内真正具有主体意识、能够发挥主体作用的党员并不多;即使在同样的制度机制下,党员之间发挥主体作用的差异也相当大。因此,党员清醒地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就成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保障。积极引导广大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能力,是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一、党员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现象,可以说相当普遍。例如,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方面是民主制度主体中的一员,是主体;另一方面作为个人行为的主体,又是民主管理的对象,即客体。在党内生活中,党员个人既是党的事业及党的建设主体中的一员;同时,作为党内个人行为的主体,党员又是党的事业形成凝聚力的对象,是党的建设需要规范和制约的对象,即客体。具体来讲:(1)党员作为党内授权的源泉,理应是党的领导的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党内领导行为中,党员往往又是被领导的对象,即客体。(2)党员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依托力量和决定性因素,理应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主体;但是在党内具体的民主制度实践中,党员又往往是被规范被约束的对象,亦即客体。(3)在党的思想建设方面,党员是认识的主体,即自我教育、自我完善、不断认识客观世界、积极探索真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党员又是接受教育的对象,是思想教育“灌输”的对象,是党性锻炼的对象,即客体。(4)在党内监督方面,党员是监督的主体,尤其是自下而上地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主体,理应是整个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托力量;但每一个党员本身亦都需要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即党员个体亦都是被监督的对象,即客体。(5)在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党员既是共同制定党内纪律以及自觉遵守纪律的主体;同时,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对每一个党员的行为都产生规范作用,党员又成为党的纪律约束的对象,即客体。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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