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管理思考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文中,作出了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决定。1999年4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正式宣布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自此,标志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正式启动。
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目的有二个:一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二是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其重大意义概括起来说有三个: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问题,否则不仅浪费药品资源,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有的还会产生机体耐药性或耐受性而导致以后治疗的困难。二是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为医药行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医药工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三是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有利于国际间合理用药的学术交流,提高用药水平。
二、药品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2000年1月1日起,7年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成效来看,由于中国国情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在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药品分类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在药品分类管理方面,只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而根据《药品管理法》应制定的涉及药品监督、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药品广告及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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