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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管理思考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文中,作出了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决定。1999年4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正式宣布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自此,标志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正式启动。

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目的有二个:一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二是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其重大意义概括起来说有三个: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问题,否则不仅浪费药品资源,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有的还会产生机体耐药性或耐受性而导致以后治疗的困难。二是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为医药行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医药工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三是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有利于国际间合理用药的学术交流,提高用药水平

二、药品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2000年1月1日起,7年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成效来看,由于中国国情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在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药品分类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在药品分类管理方面,只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而根据《药品管理法》应制定的涉及药品监督、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药品广告及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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