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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交流

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规范,也是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纪律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何重要作用,目前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碰到哪些问题,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谈几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警醒作用。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强化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更自觉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败贯穿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全过程,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2.惩戒作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后,原来一些对下属、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不严格监管,对错误行为不制止、不批评、不斗争,对腐败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甚至纵容包庇,以致腐败问题在本部门本地区滋生蔓延,甚至愈演愈烈的“好人主义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3.预防和教育作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按照责任制要求,责任履行得好,工作落实到位,出的问题就少,受到的追究也少;反之,问题就多,受到的追究也多。实践充分证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又是一项治本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调动和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整体合力,有力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目前的情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主要是:

1.认识不够全面。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是重拾封建槽粕,是一种倒退,因而对其持否定态度;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反腐败工作格局和责任制内容不求甚解,总以为反腐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往往领导不重视,工作不配合,措施不到位;一些人对反腐败信心不足,对能否真正落实责任追究持怀疑观望态度;另外一些是因为本身有问题,害怕责任追究,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淡化”、抵制、抗拒责任制,把责任制搁在一边,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

2.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落实责任制的监督主体的界定不清,如何有效实施监督不够明确,监督环节不够紧凑严密,监督手段不够先进科学,而且由下级监督上级,下属监督上司往往难以到位,因而监督效果不明显,没有有效地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的功能。

3.责任考核和追究的规则程序不够科学规范。考核上欠缺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对考核对象特别是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难以作出精确的评判。责任追究方面,政策界限不是十分明确,什么情况下应追究到什么程度,上追几级领导责任在实践中量纪比较困难。

4.责任制与实际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到经济工作做得不够,与实际业务工作结合不够,难以提出统一的硬性指标和要求,因而工作发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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