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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票决评价经验交流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既是党风廉政建设不可忽视的内容,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任务。本文拟就深圳市**区所实施的机关行政效能票决评价这一新尝试,着重研究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实施行政效能票决评价

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深圳市**区所实施的行政效能票决评价,就是通过全区180位监督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区机关行政效能作出的量化评价。这一做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项创新。

1.从理论上看:行政效能票决评价实现了评价机制的“三个变化”。首先是变“议决”评价为“票决”评价。传统的“议决制”有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民主没有独立表达的客观载体,致使民主虚化为形式。如果我们把会议比作一个“场”,普遍发生着一人提议几声跟从、再到众声附和的现象,这就是“官场”中的潜规则。二是集中主要表现为“一把手”对集体意见的综合,往往带有主观色彩和不确定性。而“票决制”恰恰能够有效地避免这些弊端。

其次是变“纵向”评价为“横向”评价。以往的评价往往是“自己跟自己比”,现在跟过去比,区里一年一度的“部委办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大体也是侧重于纵向比较,对照部委办局的职能,看年初定的目标职责完成没有。比上一年有没有进步。考核的结果几乎每年都是“皆大欢喜”,都拿“一等奖”,由此可见,以往的纵向考核评比有明显的局限性,突出表现为不全面性。所以,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在进行纵向考核评价的同时,必须进行横向考核评价,这样才更为科学、准确、合理。

再者是变“定性”评价为“定量”评价。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我们在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质”的方面,又要考虑到“量”的方面。而“质”的分析、也就是定性分析往往比较抽象和模糊,而“量”的分析则比较具体和精确。对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效能进行“定量”评价,就弥补了以往单纯定性评价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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