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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建明确问题思考

结合企业工作实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通知》,需要首先明确以下五个认识问题。

一是弄清楚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区别。在基层党务干部中曾听到过一些这样的议论:党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处于领导核心和决策的地位,怎么一到了企业就转了弯,变成了“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为什么在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地方,党组织的职能反而这样。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认识政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区别的问题。从政权建设的角度上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要通过国家政权代表和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各级政权理所当然地要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党也要领导经济建设,但经济工作具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必须用管理经济的手段去管理。而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从事物质生产、流通,创造物质财富,其运行更有着不同于政权建设的独特规律,因此不能搬用管理上层建筑、进行政权建设的手段去管理,不能以党代企。企业行政领导在生产组织中负全责是由经济建设的内在规律决定的。

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如何体现。主要是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权。为此,要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弄清楚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别。在基层还听到过这样一些议论:书记没有实权,很难参与;参与多了怕人家说手伸得长,参与少了作用难以发挥,进退两难。我认为,这实际上有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别的问题。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是组织的参与,而不是个人的参与。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质上体现了一个立足点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从书记个人的角度上去理解和实施参与职能,把参与作为一种个人行为,便很容易产生职责范围、权力范围的界限问题,产生诸如会不会“越界”的问题,等等。而作为组织行为,党的组织原则,党在企业的作用范围,对包括行政领导在内的全体党员、干部都具有无可争议的约束作用。书记作为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代表组织做工作,行使的是组织的权力。党员行政领导人作为一名党员,一般都是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成员,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接受组织监督、执行组织决议也是必须的。如果这样认识问题,并且按照《通知》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便不会存在谁的手伸得长,工作“越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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