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和办理投诉的机构
第三条受理投诉的机构:在区人事局设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质量投诉办),统一受理投诉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的投诉,投诉电话:66222356,e-mail:rsjbgsbn@。
第四条办理投诉的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投诉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事局和区监察局直接负责办理。
(一)对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处级领导等区管干部)的投诉由区人事局、区监察局负责联合调查处理;
(二)对区、镇党委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区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含处级领导等区管干部)的投诉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负责联合调查处理;
(三)区、镇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等区管干部被投诉的,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负责调查,报经区委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投诉的参照上述
(二)、
(三)款之规定处理。
第五条受理和办理投诉的机构在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投诉人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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