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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服务建设交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社区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社区服务深化的同时,也呼唤着社区居委会进行新一轮的改革,而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克服行政化倾向,对居委会职能事务进行相应剥离,使其回归应有的角色本位。那么,居委会的职能事务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尤其是在社区服务中,它到底该做些什么。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应该发挥哪些作用。这是当前及今后深化社区服务必须要面对和解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逻辑起点:社区居委会的社会角色与组织属性

分析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地位与作用,首先就要回答“居委会是谁”。从居委会发展的历程来看,它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发展而来,是我国城市社区组织中历史最长、作用也最为独特的居民自治组织。早在1949年底和50年初,我国的一些城市中就出现了不少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居民组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各异的自治性组织。这些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群众防抢、防空、防火、防灾、防盗,办理救济及一些公益事项。此后,这些组织的名称逐步统一为居民委员会,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随着这一条例的颁布,居民委员会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发挥了十分突出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工作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扩大到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政府成立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以及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等,以至今日承担了过多过杂的政府行政职能、市场组织职能和社会事业专业职能,逐渐演变为一个全能性、综合性组织,目前,仅法律赋予居委会的职能就有70多项,各类法规又赋予近40项。2005年,我们对南京社区居委会做过一个调查,仅政府部门要求居委会挂的牌子就有30多个,居委会主任要兼30多个职务,由居委会完成的各类台帐多达70多种160多本。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居委会批评的意见很多,集中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居委会行政化倾向问题,二是居委会承担了过多的事务,所谓“政府导演、居委会主演”。

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82年《宪法》,另一个是1989年《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后者是前者原则的具体化。组织法主要从居委会的性质、任务、人员构成、产生方式、权利来源、经费来源、组织机构以及居委会的角色等八个方面对居委会进行了界定,其核心是“三自”,即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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