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构建和谐社会交流
“和谐”理念在我国源远流长,千百年来,国人一直在追求社会和谐。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六个特征,与当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紧密相联,与民政地位作用发挥关系密切。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并强调不能以平均数代替大多数,只有多数城乡家庭达到小康标准才是不含水分的全面小康,这凸现民政的基础性作用不可或缺。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科学阐释了民政工作的基本特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间互融互通的关系,确立了民政工作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一、民政部门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最兜底保障”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有偏差,甚至误区,主要表现在习惯性地将明显带有市场属性的社会保险解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涵。其实,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民政承担着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大部分公益性基础保障职责,担负着“最兜底保障”使命,构筑的是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
实现城乡低保的应保尽保为最兜底保障奠定有效基础。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已经有14年历史,这项制度对保护困难群体生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极度困难群体也就是说低保对象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救助金其实是很低的,那么低的救助水准为何能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呢。关键就在于这一制度同时起到了物质上的生存保障和精神上的慰藉作用。丧失就业能力、无法获得就业机会,或者因灾因病,使这部分人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都会有明显变化,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不稳定”。低保制度使他们重新有了一笔月月可领取的“稳定收入”,虽然少,但解决低标准的温饱够了,也就不致日日“犯愁”。从这个意义上说,低保制度所起到的稳定作用,在受助群体的心理方面比在物质方面更大。我省现有城市低保对象41.8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10万人。经过10年的努力,已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提供的最兜底保障对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实施专项救助制度为最兜底保障提供有效辅助。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往往与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等交织在一起,单纯依靠低保制度在反贫困领域“单打独斗”远远不够。幸福的指数千万种,困难的原因却就那么几条,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难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增添他们的幸福感的过程。这需要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针对困难程度、致贫原因,构筑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运转协调的专项救助体系,实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项救助。只有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相配套,才能更富成效地发挥救助政策的“兜底组合”效应。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这是人类生存最基础的三要素。低保制度解决了前两个要素,剩下的一个要素则需要通过住房救助制度的制定和实践来解决。江苏近几年在城市大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扩大廉租房的覆盖面;在农村大规模实施草危房改造工程,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大为改善。在医疗卫生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靠民政部门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来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发挥最兜底保障作用。在非义务教育费用过高的背景下,同样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救助,来维护困难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既是避免困难家庭因读书致贫返贫,更给困难家庭带来新的希望。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已公开作出承诺,确保每个困难家庭的子女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确保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我省困难家庭子女的上学将不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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