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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初始提名思考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中确定考察对象的一个过程,直接关系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初始提名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统一,是程序与质量的统一。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度”,对做好初始提名工作尤为重要。

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度”主要表现为“五难”。一是难以把握提名内涵的深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管理、监督等都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对初始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权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规定。初始提名有没有必要作为干部任用中的一个独立环节,能不能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应由谁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提名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追究等等,都没有统一的理论标准和操作模式。二是难以把握提名主体的广度。广义上讲,初始提名主体不仅包括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包括普通干部群众。前者的提名权比较容易到位,而后者参加什么层次人选的提名,扩大到什么程度,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难以把握提名范围的宽度。不同的领导职位有着不同的任职条件,在什么对象中进行推荐提名,左右着能不能把最合适的人选提名上来。如果“门槛”过高,难免在“少数人中选人”,如果“门槛”过低,难以“好中选优”。如何选定一个最佳范围,直接关系到提名的准确性。四是难以把握提名方式的维度。提名方式有多种,有个人自荐、领导举荐、组织提名、民主推荐,还有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等,对某一空缺职位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提名,或同时采取哪几种方式提名,各地做法不一,随意性比较大。五是难以把握提名责任的力度。提名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约束提名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缚提名人的手脚。如何让提名主体出以公心地推荐干部,如何准确界定提名对象出问题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何客观公正地追究提名责任,都是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初始提名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无固定的模式、统一的标准和严谨的制度,实践中有了更大的创新空间和探索形式。笔者认为,在“四个环节”上把握好“度”,有利于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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