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思考
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工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组织部(科)、政治处,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流动的频率也在加快。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离岗、离城、离乡党员,尚未安置的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党员,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新余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党委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对本市在当地流动的党员的管理
及时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
的党员和下岗职工党员,回本市农村生活或务农的。原单位的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至所去的乡镇或行政村、村民小组的党组织。对下岗职工党员,在本市城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若其本人同意,原单位的党组织可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至新的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若新单位没设党组织,则转至当地工商部门或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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