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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支部领导解放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精神,应重视党建工作,尤其农村的党建工作。加强农村的党建工作,应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才能更好地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果,巩固农村领导体制和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实践证明,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根本,是巩固基层政权的保证。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村党组织的工作环境、工作基础和工作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利益关系正在进行大调整,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集中暴露出来。突出表现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党支部对村委会领导的工作机制还欠完备,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近年,由于村民和村干的村民自治意识不断提高,“村”强“党”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影响了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了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关系,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对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如何体现、如何保证、如何落实,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关系到底是隶属关系、并列关系还是对等关系等问题界定不清晰、不明确,还没有把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条或者专门法规。因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党支部和村委会各自站位不准,片面理解法律规章,权界不清,分工不明,关系不顺。法律规章的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党支部对村委会领导关系不能顺利实现的主要原因。

二是职责不清,制度不明,监督不严。在农村实际工作中,党支部和村委会存在分工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职能设置重叠。在具体工作中,党支部依据《党章》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在许多村级事务上,比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党支部和村委会都有相应的职责,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工作内容交叉重复。二是工作制度不完善。由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两套”人马,党支部对于全村发展的方向把握、战略决策、宏观管理以及对全村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党内讨论、酝酿和形成决议后,如何把其意图贯彻到村委会的工作中去,村委会如何在相应决策和各项工作中体现和贯彻党支部的领导作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往往是“各吹各的哨”。三是对不履责、有制度不执行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因此,难以保证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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