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不公制度改革交流
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效率,而且会影响人们的切身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协调与稳定。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决定,同时,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特别是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这是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重大举措。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包括此次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也提到日程上来。今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会议还指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根据我个人的学习体会,在收入分配领域,克服平均主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尽管平均主义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引起人们关注和社会反响的主要倾向。中央采取的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效调节过高的收入,就是要克服这种倾向。当然,克服收入差距过大并不是要提倡平均主义。事实上,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都属于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正是在防止和克服这两种倾向中向前发展的。我认为,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或者扩大一点来说,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实际上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
例如,这次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职务工资实行“一职一薪”,级别工资实行“一级多档”;既要保证低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又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较为合理的工资关系。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中,级别工资比重略大于职务工资。这些制度规定显然体现了既防止和克服平均主义又防止和克服收入差距过大这两种倾向。
又如,这次改革对完善津贴和补贴制度的各项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精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有两类:一类是地区性的,一类是岗位性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国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实行的鼓励政策;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将要实行的地区附加津贴主要体现各地经济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岗位津贴是国家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的倾斜政策。按照这次改革的规定,实行和完善津贴补贴制度体现了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防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擅自乱发津贴补贴则体现了防止差距过大,当然也同时体现了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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