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权利经验交流
公共文化权利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也就是公共文化活动应该以人民群众、以实现公众的文化权利为第一目标。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却经常出现背道而驰的情况。为了配合某些大的活动,正常的公共文化活动或终止或被挤占资源。让公共文化服务成为常态,才能使之真正促进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
有一个问题一直在困惑,那就是我们的公共文化活动究竟是为了什么。这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
简单而言,公共文化活动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利而主办的,公共文化权利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活动应该以人民群众、以实现公众的文化权利为第一目标。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我们却往往背道而驰。我们的公共文化活动,有许多的是为了上级所布置的某项工作任务,或者为了配合某些经济的或者其他的什么活动。不是说公共文化活动和这些活动没有关系,事实上,它们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天生的,难以割舍的。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在配合这些活动的同时,或者终止了我们正常的公共文化活动,或者将本应该投入到正常的公共文化活动的各项资源被这些活动所挤占,从而导致公共文化活动成为经济等各项活动的附庸,失去了公共文化在政府文化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应该享受到的公共文化难以得到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提出的,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它主要是强调作为一个人民的政府的社会责任、义务和历史使命之所在。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标志着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标志着其科学技术的先进程度、更标志着其社会的进步程度。只有保持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程度的高水平,才能够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一个富足、安康、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须首先满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需要,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提高全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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