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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社会组织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加大培育扶持加强管理服务

努力开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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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x个市的有关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介绍了本地区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生动展示了各地的丰富实践。大家讲的都很好,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正确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内涵和外延

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工作,首先要科学界定社区社会组织的内涵外延,深入认识它的特质。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各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民政部20**年下发的《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将社区社会组织定义为“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社区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大范畴。它具备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包括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它的成立不是依据政府命令,而是由社区居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为了共同的兴趣等目的发起,宗旨是为了社区内的公共利益,运行中应当坚持非营利理念,管理中奉行依法自治和民主决策。社区社会组织也不是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类型,它的组织形式,脱不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是基金会的基本形态,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也是按照这三类组织之一进行登记。

第二,社区社会组织又有别于登记管理机关常讲的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社区”烙印。首先,组织自身对社区有天然的依赖,主要的发起人和成员必须是本社区居民,宗旨目的限定为社区和居民的公益需求,业务范围是特定的社区公共服务,多数组织开展活动的地域局限在本社区范围,少数服务能力较强的可扩展到临近社区。其次,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绝大多数达不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组织,它的管理体制与一般意义的社会组织存在显著区别。管理上,社区社会组织接受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的基层党组织领导,自身党的建设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进行管理,准入管理和日常活动的管理指导职责由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自治组织承担。因此,社区社会组织的产生、活动、作用发挥、管理指导都与社区有紧密联系,缺少一项,就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要正确理解对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的含义。降低准入门槛不等于降低登记条件。《意见》提出的“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并不包括降低民政部门登记的法定条件,并不是把达不到条件的组织也纳入登记管理。这里我强调一下,在各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确存在着降低法定登记条件,如降低注册资金门槛、减少登记核准事项的做法。可以明确的是,这种做法不符合上级文件精神,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希望相关市县要引起高度重视,立即加以整改,市厅将适时组织相关督查。所谓“降低准入门槛”,主要是考虑到绝大部分社区社会组织规模较小,但还可以发挥正面作用,因此不将其视为“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而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其视为单位内部活动的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作为一种降低门槛的准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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