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县是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冶久安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这一始终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县一级的特殊重要地位,决定了县(市、旗)委书记(以下简称“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县委书记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造就一支高素质县委书记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现就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把握县委书记人选的条件和要求
1.县委书记人选,应当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以下5个方面:
(1)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熟悉“三农”工作和基层情况,具有较强的统揽全局能力和现代管理能力,能够应对复杂局面;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好,原则性强,善于抓班子带队伍。
(4)注重党性修养,事业心、责任感强,求真务实,有正确的政绩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5)宗旨意识强,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重视县委书记的作用和配备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的选拔作用。县委书记的选拔作用,应按程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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