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细则
xx督察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机关督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确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部署的贯彻实施,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根据《xx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xx机关开展xxxx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四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
第二章xx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xx机关督察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机关组织开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机关xx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机关xx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xx督察,向派出督察组的机关提交xx督察报告;
(三)督办xx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四)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本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六)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和督察结果;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机关督察工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督察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职能部门负责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督察工作。
第七条上级机关对xx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机关进行督察。
第八条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作出的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九条各级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督察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机关应当向上级机关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三章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机关有关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事项;
(五)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督察可以通过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专案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三条常规督察是指对本级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督察是指对本级和下级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专案督察是指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各类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督察提供线索和依据。
第四章督察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督察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实施督察前,督察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督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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