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市X区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和《中国共产党x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政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主动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变更、撤销党组。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七)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武装工作的领导。
(八)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区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区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区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区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全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相应由全会或常委会决定;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全体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在言行上不能同常委会或全会的集体决定相违背。
第七条 区委讨论决定问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全会第八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以及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区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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