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党委副书记、校长x同志宣读了《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和工作方案,学习了《条例》原文。下面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我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讲三点意见,也作为学习体会作一次大会发言。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此次修订的《条例》与20**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
距上一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之短说明了新修订《条例》的紧迫性。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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