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管政法原则落到实处。
第三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权责统一。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精准高效。及时客观的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严禁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严禁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第四条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公安局党委、县司法局党组承担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县直政法单位办公室(下文中明确其他报送主体的除外)负责承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工作,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办理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六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政法类会议或政法类论坛;拟以县委政法委、全县政法系统名义主办的活动,以及县直政法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政法单位正处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县政法单位调研、视察,拟请县委领导、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出席的活动。
时限要求。会议(论坛、活动)确定的时间3天前。
(二)拟以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
(三)涉及全县政法工作全局,需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解决的执法司法活动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的重大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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