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部教育培训组织调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教育管理干部要求,避免和防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重复培训、多头调训、长期不训和执行调训计划不严等问题,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xx省关于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市县处级及党政领导干部,市属高校、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市(州)、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组织调训是指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编制一段时期内(一般为五年)本级管理干部培训规划,并逐年编排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到指定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脱产培训。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组织调训的责任主体,应分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调训。
市委组织部重点调训全市县处级干部,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市直单位部分科级干部,市(州)直单位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部分市(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市(州)党委组织部重点调训本地区其他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以及市(州)直单位科级干部、县(市、区)直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重点调训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及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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