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民主推荐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实行民主推荐,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主推荐,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但从《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民主推荐环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问题
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存在局限性。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主要由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就是说,领导干部的人选,要由这一范围中的多数人来推举产生。较之由少数人选人的做法,这是一个明显进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人员范围的局限性逐步凸现。一是一些重要职位的推荐人员范围偏小,基层干部、普通党员、群众未能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民主推荐,推荐结果的公认程度仍然不高。二是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推荐干部,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由少数人选人的状况,只不过是少数人变成了一个特定的干部群体,还是由干部来选干部。同时,由于是在特定的群体中推荐干部,存在着有关方面事先“统一思想”、打招呼等非正常行为的可能性。三是由下级领导成员来推荐上级领导班子成员,难以摆脱因利害相关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参加民主推荐的下级领导成员,本身也属于被推荐对象的范围;另一方面,下级领导成员为了使被推荐上去的对象对自己有利,在很大程度上,他所推荐的人要么是已经帮助过自己的,要么是将来可能对自己有帮助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必然影响民主推荐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民主推荐的工作方法比较粗放。一是民主推荐会议时间过短,一个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干部人选,往往在很短时间内推荐完毕。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会前、会中都缺少对拟推荐人选的思考,其推荐的人选很难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确实认为是符合拟任职位要求且素质优秀的。二是民主推荐会议提供的材料过少,除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名册外,大都没有其它资料供与会人员参考。这样,虽然与会人员可以独立思考,但由于缺少对符合条件的干部的了解,有时也难以作出理性、准确的选择。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一些市、县较多的地方,由于缺少沟通和交往,有关负责人之间互不了解、不熟悉是客观存在的。三是民主推荐会议程序过于简单,大多数情况下只有推荐职位说明和填写推荐表两项,缺少独立酝酿程序,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四是民主推荐形式过于单一,仅局限于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于其他方式的推荐,缺少相对应的渠道和平台。
3、在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上仍然有以票取人的倾向。群众公认,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干部任用条例》强调,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而在实际操作当中,却往往把群众公认具体化为民主推荐得票率高,将那些得票率高的干部作为考察对象,并进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下一程序。这就是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一方面,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是普遍存在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得票率高低来运用民主推荐结果,因为只有取高者才能服众,对各方面才好交待,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来否定得票率高者。另一方面,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是直接起作用的。也就是说,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得票率高低是基本的取舍标准,票高者取之,票低者弃之。同时,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取高性是被比较普遍地接受的。不少干部群众认为,既然实行了民主推荐,就要尊重推荐结果,也就是要按得票率来确定考察人选。这就进一步强化了民主推荐中“票”的作用,以票取人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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