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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切实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机关成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模式由联合社理事会结合实际决定。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可以组建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原有集团公司或者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授权运营主体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运营主体对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完善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组织参加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供销合作社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联合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等责任,积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县级联合社履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产权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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