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崇尚实干、大胆创新、竞相发力的良好氛围,为全力建设繁荣昌盛、欣欣向荣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包头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事业为上。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认定、审慎研判,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不枉不纵,客观公正作出处理。
——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二、健全完善容错机制
(一)容错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行为。
(二)容错情形。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问责实施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容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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