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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

第二章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六条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

(二)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落实省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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