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x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6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印发的《xx市关于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推进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发﹝20**﹞4号)《xx县关于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理顺城乡社区工作关系,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规范社区准入内容和程序为重点,通过准入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依法办事、社区依法自治的工作格局,为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准入原则
第三条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社区依法自治。党群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统称“拟入单位”)要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划清部门与社区之间的责、权、利,把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落实到社区、服务到居民。
第四条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外,全面实行准入制度。
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拟入单位可以委托或者指导成立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等承接相关业务,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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