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目标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健全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xxxx年—xxxx年,在我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xxxx年,通过总结试行经验,力争在我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四)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和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x.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x.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x.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发生造成生态功能显著下降或者丧失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x.发生其他影响较大、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偿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启动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我市范围内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名录见附件二。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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