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 **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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