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
1.《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
2.《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
3.《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
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
5.《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6.《入党宣誓制度》
7.《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
8.《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
9.《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
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条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党组织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全县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培养和发展党员。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在外地发展,但未满18周岁的党员,因工作生活需要,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我县,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审核,若是在20**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周岁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在20**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周岁的,本人入党手续完备,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基层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认定其党员身份,逐级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原因。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根据管理权限操作。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原则上发展在本村的工作、生活对象入党,重点发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主要包括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年轻后备干部和群团等配套组织中的优秀分子、产业工人和青年农民。城市社区党组织重点发展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中,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人员应在长期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不得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为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并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
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带病入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发展对象具有以下事项:
(一)违法记录,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二)曾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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