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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1.坚持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需要

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委的地位作用,作出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党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凡是党组织作用发挥好的国有企业,公司都能健康发展。

2.发挥党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内在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是我党历史经验的积累和升华。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反复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关系,必须发挥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组织用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法宝”,先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既保证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具有的决策民主、决策共识、决策效率的优势,更好地激发企业党员职工的创造力,确保党在国有企业中能够管大局、议大事、抓重点,保证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实落地。

3.国有企业党委为企业把关定向的现实需要

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经济属性外,还是党执政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与作为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在目标任务上是一致的,二者是“魂”与“体”的关系,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则参与竞争、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党组织则起到凝神聚力的把关定向作用。多年来,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借鉴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并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党委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发挥领导作用,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种作用通过其在企业中行使“决定权”“把关权”和“监督权”等得以实现。党委虽然发挥领导作用,但是不直接领导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是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这就需要党委通过有效行使“把关权”来解决。然而实践中,如何落实“把关权”恰恰是不少企业最薄弱的环节,要么党委介入不了企业经营管理,要么决策主体间决策权限边界不清,要么企业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

4.党的领导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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