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明确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委和上级院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检察长)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检务督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五条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深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及时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持续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化,深化党务、检务公开;
(五)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检情况;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支持检察机关责任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九)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六条建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驻院(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政治部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二)协助党组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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