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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责任担当意识、争先领先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主业,根据《*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管理权限

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二、考核管理内容

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分)、质量效率(**分)、工作态度(**分)、作风纪律(**分)四个部分。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

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本办法为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

三、考核管理规定

(一)工作业绩(**分)

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

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分)

(1)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以全院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

(2)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以全院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

(3)执行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跟案书记员以执行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不跟案书记员的工作量、跟案书记员的其他工作量由执行局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参加集中行动、网络查控、综合事务等自行评分。

(4)立案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以立案庭审理岗位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立案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立案庭审理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不跟案书记员的工作量由立案庭根据实际工作业绩评分。

(5)执行裁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

工作量由执行裁判庭根据实际工作业绩评分。

2、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分)

能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工作标准的得基本分**分。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予以扣分,扣分累加计算直至扣完**分为止:

(1)负责的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分;造成一定后果、但未导致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

(2)组织、协调工作出现失误,每次扣*-*分;造成一定后果、但未导致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

(3)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每次扣*-*分;逾期部门领导催办仍不能在宽限期内完成工作的,扣*分;造成一定后果、但未导致被上级部门(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扣**分。

(二)质量效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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