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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文格式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化,是机关公文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公文质量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显示其权威性特征的重要标志。某些机关领导和公文办理人员对公文格式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甚至错误地认为公文格式只不过是形式而已,只要内容正确,格式规范不规范无关紧要。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一些部门对公文法规不组织认真学习,不作广泛深入宣传,不及时转发到各基层并组织实施,因而在公文办理中常常沿用旧的甚至错误的公文格式而不思改正,大大影响了公文格式标准化的进程,也影响了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

一、规范公文格式,有利于发挥公文效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公文具有规定的格式,制发公文必须统一格式,保证公文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程序性,便于公文处理,发挥公文效用。

1.关于“签发人”。公文签发是公文生效必备的条件,公文必须经过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才能正式生效,公文签发是发文机关负责人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条例》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在公文文种中,“请示”“报告”以及按请示性公文程序和要求办理的“意见”,应该按照“上行文格式”来处理,都要求必须出现“签发人”标识区域,并标注签发人姓名。之所以规定“上行文”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其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体负责者,督促有关领导人认真严肃地履行权利义务,确保公文质量;同时让上级机关的领导人了解下级机关谁对上报事项负责,也是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需要。

2.关于“密级”和印发传达范围。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公文尤其是涉密公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印发传达范围。确定印发传达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公文内容视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公文知悉范围的依据。二是涉密范围最小化原则。应当把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当然,传达范围的限定只限于上级对下级行文,下级对上级行文不宜规定传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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