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
一、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次年一月底前召开。
1.会议组成人员。必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的过半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2.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集体资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4)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7)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组织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8)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3.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成员大会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理事会制度
1.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任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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