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三治”方略调研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乡村处于国家治理的底层,为解决乡村的可治理性,有关文件把乡村界定为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包括乡镇和行政村(自然村)两个层次。依照此标准统计,我国大约有*个乡村组织,乡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基层治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县乡一级的政府部门,或者指城市社区一级的部门,以及各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乡村治理成效不仅影响乡村自身发展,更牵涉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自治、法治、德治”(以下简称“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乡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我们要认真研究乡村治理进程中“三治”方略的内涵、作用和实施进路等问题,揭示乡村“三治”方略的内在逻辑和制度安排,夯实乡村社会治理这个根基,助力乡村良政善治的达成。
一、“三治”方略的内涵、体系、内在机理
根据中央文献资料和有关文件,乡村基层“治理方略”是指经过精心设计并通过实践运用、检验且效果良好、显著的手段和策略。所谓“三治”是乡村各级组织按照我国治理体系进行的“自治、法治、德治”。目前在社会治理上,一般都把乡村基层治理定位于村级治理,“三治”是基本方略。
(一)“三治”方略的内涵
乡村治理中将“三治”作为一种系统化工具、策略,实现乡村良政善治的效果且被自觉采用时,就称为“三治”方略。其中“自治”本质上就是民治,即民主之治,也就是人民共建共治共享。通过“自治”增加活力,创新“自治”运行机制,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激发人民群众的自治资源,形成基层治理的内生驱动力,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权益,以主人翁身份积极参与其中并享有评判权。“法治”是通过“规则之治、程序之治”实现治理;是依法治国的全面贯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手段。良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及法治手段推进基层治理是实现乡村治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司法便民、调解模式的创新及社区网格化等推进法治效力在基层的广泛应用。德治,即“以德治理”,对乡村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宣传,以实现党的思想渗入,动员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通过强化道德教育,以德润人心,引领民风。通过“德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教家风、道德评议的作用。将“德治”内化为村民尊重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自治”和“法治”形成补充,以“德治”扬正气,最终实现乡村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
(二)“三治”方略治理体系
“三治”方略由两个基本层次构成。一是“三治”方略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三治”方略的合理运用。“三化”有利于促进治理组织的合法性构建和治理能力建设;“合理运用”可以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三治”方略主体是乡村地方党组织和乡村治理组织,包含乡村地方党组织(县级、乡镇级党委),也包含其他乡村各级组织(乡村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群体组织和其他乡村单位等),是一个多维度的范畴。“三治”方略的客体是乡村公共事务。乡村治理领域涉及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乡村治理四大核心领域。治理主体在自身合法性构建和治理能力建设中同时扮演着乡村治理客体的角色,此时,“三治”方略的主体和客体具有同一性。乡村党组织通过执掌乡村政权、全面治理乡村各领域的公共事务发挥作用,“三治”方略的合理运用能够促进乡村治理的有效实施。
(三)“三治”方略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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