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干部作风,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xxx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层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镇党政一把手的工作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的工作对党政一把手负责;一般干部的工作对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负责;各级领导干部负有对干部职工教育、培养和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镇干部。
第四条班子成员及一般干部的考核由党委副书记负责,镇纪委监督实施。
第五条在《办法》执行过程中,领导包庇干部,干部之间相互包庇,统计人员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或数据,干部请假事由不一致,一经发现,与当事人一同处理并酌情加重处罚,具体处罚结果由镇党委会议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对在日常工作、考核考评、平时督查中,出现过失、过错、不到位等情形的追究方式为提醒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
1、提醒谈话。平时督查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在其他单项工作中相关领导提醒后,不落实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镇党委、镇纪委进行提醒谈话。
2、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检查。提醒谈话后仍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无进展的,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镇村干部大会作出表态发言,扣发当月绩效xx元。
3、调整岗位。在通报批评后,工作不整改、不服管理,在公共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在其他单项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过错的,由党委会议讨论后进行岗位调整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xx元。
4、待岗。调整岗位后思想上未触动、工作上无进展者由镇领导班子集体谈话,并实行待岗。待岗的期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间待岗人员早晚签到,打扫镇区环境卫生或参加其他公益性劳动;并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经党委会议研究表现良好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工作仍无进展者,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或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提醒谈话:
1、违反干部日常管理、考勤管理、值班值守、区域卫生、干部学习等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
2、在各类会议上迟到早退、未按要求请假、不遵守会风会纪被领导点名或上级通报的;
3、在单项工作考核、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或阶段性重点任务督查中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4、对上级指示、决议贯彻不力或拖着不办,影响工作进展,造成一定后果的;
5、其它党委政府认定需要提醒谈话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作出检查;
1、在提醒谈话后,阶段性工作督查中,没有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或任务无进展的;督查之后,没有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2、不关心群众生活,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疑点、难点、热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因此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
3、工作日及值班期间饮酒、打牌、玩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它党委政府认定需要作出检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调整岗位:
1、在单项工作中出现较为严重过失、过错的;
2、散布消极言论,影响干部队伍团结的;
3、过度酗酒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个人原因导致单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5、其它党委政府认定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
1、调整岗位后思想上为触动,工作上无进展的;
2、对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安排的工作置之不理、不服从管理的:
3、其它党委政府认定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
第十一条镇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进行待岗;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工作中发表不当言论或在其它单项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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