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司法促进合规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7月6日,围绕“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第31期案例大讲坛,**院长讲话指出,要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主要依赖资源战、价格战等转变为依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博弈,企业合规经营也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由之路。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规范作用,为企业合规建设赋能增效,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致力诉源治理的重要路径。下面,结合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第一,司法促进合规是全方位的一体工程。“企业合规”是企业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具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属性,是企业为防范外部的法律制裁性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所谓制裁性风险,指的是企业因为违反公法类(通常为行政法和刑法)规定而被国家有权机关施以惩戒的风险,例如:涉及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风险点。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转化往往环环相扣、衍生裂变,因此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合规不起诉”一个场景。如,企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民事纠纷),监管部门可能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支付(行政处罚);如果仍不履行支付的义务,企业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所以,司法促进合规应当坚持民事、刑事、行政一体合规理念,完成由点到面、由因到果、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的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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