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为更好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党的作风、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加强,在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不懈抓下去。但也存在名目繁多、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地方和基层应接不暇,必须下决心加以解决,把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
做好我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各级党委统筹协调,坚持以上率下,严格控制总量,不断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狠抓落实,不断凝聚起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强大力量。
二、强化统筹严控总量
除经党中央批准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省直各部门(含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下同)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要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同一省直部门开展的多项督查检查事项要尽可能整合,原则上每年开展x次综合性督查检查,同一类事项涉及多部门的要联合组团合并开展。省委、省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开展。省直各部门一般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针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全省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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