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常见问题、风险和防范措施
审计整改是提升审计成效,体现审计价值的重要途径。当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越来越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治已病、防未病”的审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被审计单位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面临诸多风险。本文试作探讨,以期对推动此项工作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一、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体制机制是约束和规范各类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和关键基础。就当前我国审计整改检查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而言,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对此项工作涉及内容较少。比如,尚无制度规范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相关的周期频次、人员确定、工作方式等方面做岀详细规定,也缺乏制度规范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行为进行约束规范,这就使得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均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效率,也给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带来了较大风险。
(二)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尚不明晰
当前,随着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任务不断增加,审计工作组织方式日益多样化,既有传统的审计机关直接负责审计,也有上级审计机关牵头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交叉审计,还有审计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等多种方式,随之产生了职责分工问题,即审计整改检查的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审核把关等工作应由谁来负责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各地审计机关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不尽相同。此外,就审计机关内部而言,业务部门、审理部门、综合部门等在审计整改检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分工也无章可循,如应该由谁来负责审核认定审计整改结论、由谁来负责汇总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手段有限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从该条文来判断,审计机关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责任主体,基于权责对等原则,法律应该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督促整改权限,以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全过程有法可依。但是,从当前我国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来看,审计机关缺少强制性权力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整改,这易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因缺少督促整改的强制性权力,往往需要借用其他部门的力量,这种协调联动因缺少制度保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审计整改检查方式较为单一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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