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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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对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涪城区、游仙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各大口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大口和行业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办(镇)、社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除直属单位外)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共建精神文明、市民教育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三)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有测评内容的责任单位,对各测评内容负总责。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以上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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