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造价的审计方法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由于它具有易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索赔机会少等优点,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以这种合同签订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决算审计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这种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也不能核减造价。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建立“三种机制”进行审计。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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