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的一种重要类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堵塞监管漏洞,避免更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把握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意识
(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一种推进源头治理的非诉监督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不同于刑事或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抗诉等监督方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一种诉讼外的监督方式,属于软性监督。例如,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无需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或者停止在执法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诉前调解类似,但是又不同于诉前调解,是协商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以一种非诉讼行为替代诉讼行为,从而减少更多诉讼行为的产生,丰富了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节约诉讼资源,提升矛盾纠纷解决效率。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从源头预防犯罪。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预防矛盾纠纷于未发或解决矛盾纠纷于萌芽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的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或者社会危害性尚未明显呈现出来的苗头性问题。但是这些存在的问题,可能会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从而导致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避免更多危害后果或潜在的危害后果产生。
(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具体实践。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重要体现。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对象来看,基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是主要群体之一。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目的看,其中重要一项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前的深入调查研究及交流沟通,发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执法司法、行政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规范司法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从而避免更多涉法涉诉行政纠纷在基层社会的产生。
二、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提升源头治理水平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确定检察建议是否有制发必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是发现司法办案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确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否有制发必要性的前提。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前,应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呈检察长审批。不同于其他工作类型的调查研究,针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应强化类案分析,主要是发现类案监管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追溯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准症结,以确定问题是否有解决可能性和现实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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