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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

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林业发展,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条例》、《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全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以突出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为重点,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为建设山水、幸福麟潭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调解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特别是要调处以下四类案件: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久拖未决的案件;涉及面广,易发生群体事件的重大纠纷案件。

(二)坚持依法处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履行职责,稳妥调处,做到依法调处、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处理有据。

(三)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

(四)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审批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处置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权属纠纷积案。4月底前,通过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我乡林权纠纷台账,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包案调处责任,全面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在6月底前完成2起全乡重点林权纠纷案的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持续发展。

四、调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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