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义务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确保我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根据《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基〔2013〕30号)和我镇小城市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镇2013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3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3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黄委〔2006〕53号)文件精神执行。
2、小学施教区内的、、、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村、村、村、村、村。
4、初中施教区为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小学或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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