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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的管理,安全、高效地发挥警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司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我局车辆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汽车、摩托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

1.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公务用车,严禁私自动用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租借、转借、承包警用车辆或将号牌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一旦租借、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出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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