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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纪检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纪检机关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纪检机关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线索管理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

(四)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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