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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浙卫监函[201*]字第92号

关于明确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67号)和《浙江省20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已积极开展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a级单位评定(复核)的补充要求

除按《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评分外,以下情况不予评定(复核)a级(各扣15分):

1.间隙性供水的供水单位;

2.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年四次)对水质抽检,其中出厂水有1次及以上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以外项目不合格,或末梢水有2次及以上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以外项目不合格;

3.制水工艺不完整(缺少混凝沉淀、过滤、消毒之一的);

4.检验室未能开展必检项目(余氯、浊度、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

5.已作为备用水厂的

二、按要求上报量化分级开展情况

各单位在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网“监督园地”下载《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和《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一览表》电子版(详见附件),请各市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汇总表和一览表(含电子稿)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联系人:朱颖辉,联系电话:0571-87838243(兼传真),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

附:表1.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

汇总表;

表2.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一览表

二○○九年九月九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附表1、

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

年份:填报单位(章):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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